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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开始实施

    《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即日起开始实施。按照规定,已经建成的违法建筑,将依法拆除、回填、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违法建筑用于经营活动的,将面临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该《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按照《规定》,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对拒不停止建设的,可由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等企业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封施工现场或者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拆除、回填、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等处理决定。

    符合城乡规划控制要求和建筑质量要求、不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可以依法处以没收违法收入,并可并处违法建筑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许可或者备案等手续的,公安、文化、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监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已经办理的,应当依法撤销。

    违法建筑当事人以拒绝入户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等执法活动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罚款。违法建筑用于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建筑用于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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