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拖欠物业费被查“喊冤”:在小区是业主
【发布日期】2014-7-28 【作者】 【来源】宁波日报
今年5月底,针对党员干部中存在的拖欠物业费现象,鄞州区纪委、组织部联合住建局共同下发通知,要求各镇乡、街道、区级机关各单位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对本地本单位党员干部欠缴物业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纠。经过一个月查纠,工作单位在鄞州的共291名党员缴清了欠费(7月18日《宁波日报》)。
此前,象山县也出台过相关规定。对此,有人觉得意外,被查的人可能心里还有点“冤”:自己是党员干部没错,但在小区里,自己是业主,即使不缴物业费,那也是跟物业公司的事,用不着纪委和组织部门联合“查纠”。笔者则认为,纪委和组织部查纠党员干部拖欠物业费很有必要。
作为业主,既然享受了物业提供的服务,自然就应该缴纳物业费。拖欠物业费,既违反了业主管理公约和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也相当于占了按规定缴纳费用的居民的便宜,既涉嫌违法,也是一种不道德行为。严明党的纪律,严抓党员作风,是纪委的职责所在;而组织部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管理好、教育好干部。身为党员干部,不但不以身作则,反而成为了拖欠物业费的“老赖”,败坏个人名声不说,也是在给党的形象抹黑。对此,纪委和组织部门不仅有权管,而且要管好。
有些党员干部可能会想:我不缴物业费,是因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好。如果真是这样,可以找物业公司协商,实在不行,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怕只怕,仗着“党员干部”的身份,无故不缴甚至故意拖欠物业费,还自以为得意,那就不是所谓的“个人小事”,而是必须要管的“作风大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