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个小区建筑区划内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绿地之外的道路、绿地以及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都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中,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同时业主还可以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法予以更换。具体来说,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